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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有團保,職災還要賠嗎?雇主責任險一次搞懂
公司聘請員工,必須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。但投保之後,雇主還有哪些風險?這是許多老闆心中的疑惑。
要回答這個問題,先看勞工保險提供了什麼保障。
先搞懂:勞保保障的是「勞工」,不是「雇主」
- 一般給付: 生育、傷病、失能、老年及死亡給付
- 職災給付: 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起改由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》辦理,一般稱為「災保」,包含職災醫療、傷病、失能、死亡及喪葬津貼
這些給付保障的是勞工的人身損失與收入損失,並不包含雇主的法律責任。
然而發生職災時,雇主要負哪些責任?

團保沒辦法抵充雇主責任
很多老闆以為「公司已經幫員工保了團保,發生職災就不用再另外付錢」,這是常見的誤解。
雇主的職災責任要分成兩塊,各自用對的保險處理:
- 勞基法第 59 條的職災補償 →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
- 民法上的損害賠償 →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
為什麼團保不能抵充?三個原因
1. 法院常把團保認定為員工福利。
團保是公司給員工的福利,職災補償則是雇主依法應負的責任,性質不同。
雖然有行政函釋提到雇主付費的商業保險可以抵充,但實務上常有爭議,法院也曾認定團保屬員工福利、不能抵充,結果雇主等於要付兩次。
2. 理賠金是給員工,不是給雇主。
團保的被保險人是員工,保險金由員工本人或家屬領取,雇主拿不到這筆錢,自然無法用它支付自己的補償責任。
3. 給付項目對不上。
勞基法要求雇主在醫療期間按「原領工資」補償,但團體傷害險並不賠原領工資;
團保的失能等級表也和職災的失能給付標準不同。
雇主的責任,該用哪一種保險處理?
| 雇主責任 | 法律依據 | 對應的保險 | 理賠給誰 |
|---|---|---|---|
| 職災補償(不論有無過失) | 勞基法 §59 |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| 雇主 |
| 民事損害賠償(雇主有過失) | 民法 §184 等 |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| 雇主(用來賠償員工) |
| 刑事過失責任 | 刑法 | 無法透過保險轉嫁 | — |
| 員工福利 | — | 團體保險 | 員工或遺屬 |
◆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:填補勞基法的責任 ◆
發生職災時,雇主可以先用勞保(災保)給付抵充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,但只要有差額,就要雇主自己補。
最常見的差額來自兩個地方:
- 投保薪資與實領薪資的落差:勞基法的補償以「原領工資/平均工資」計算,職災保險給付卻以「投保薪資」計算,中間的落差由雇主負擔。職災投保薪資最高 72,800 元,高薪員工即使足額投保仍有差額;投保薪資低報,差額更大。
- 原領工資補償:職災保險的傷病給付從不能工作的第 4 日起發給,前 60 日按平均日投保薪資全額給付,之後只給 70%,最長 2 年。但勞基法要求雇主在醫療期間按原領工資全額補償。
雇主補償責任保險就是用來填補這些差額。理賠金給的是雇主,通常在雇主和員工就補償達成和解後才理賠。
◆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:轉嫁民法上的責任 ◆
雇主如果有過失(例如安全設備不足、未做教育訓練、違反職安規定),勞工或家屬還可以依民法求償,
項目包括醫療費用、薪資損失、勞動能力減損、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,
金額往往遠高於勞基法的補償。特別留意: 雇主意外責任險通常把「依勞基法規定的補償責任」列為不保事項
(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)。
所以它只處理勞基法以外的民事賠償,不能取代雇主補償責任保險,兩張保單要一起規劃。
試算:差額就是雇主要自己負擔的部分
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最高可到 72,800 元。就算公司已照實、足額投保,
月薪超過 72,800 元的員工,中間的差額還是要雇主自己負擔。
假設一位員工平均工資每月 10 萬元,公司已依最高級距 72,800 元幫他投保職災保險,每月仍差 27,200 元。
這位員工因職災身故:
| 項目 | 計算方式 | 金額(元) |
|---|---|---|
| 勞基法死亡補償(喪葬費 5 個月+死亡補償 40 個月) | 100,000 × 45 個月 | 4,500,000 |
| 職災保險給付(勞保局給付) | 72,800 × 45 個月 | 3,276,000 |
| 雇主要自己負擔的差額 | (100,000-72,800)× 45 個月 | 1,224,000 |
以上為簡化試算,假設遺屬選擇一次請領,實際金額依勞保局核定為準。
勞保局只依「投保薪資」給付,勞基法卻要求雇主依「實領薪資」補償,中間 122.4 萬元的差額落在雇主身上,
這一部分正是雇主補償責任保險要處理的。
如果這起事故雇主還有過失,家屬另外依民法求償,假設法院判賠 800 萬元,扣除已付的勞基法補償 450 萬元(勞基法 §60),
雇主還要再賠 350 萬元,這一段則要靠雇主意外責任保險。
💡 公司幫員工保的團保,身故保險金直接給家屬,不能扣抵上面任何一筆。
如果公司只有團保,這 122.4 萬和 350 萬,全部都要老闆自己拿出來。
三種保險一次比較
| 團體保險 |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|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| |
| 保障對象 | 員工 | 雇主 | 雇主 |
| 理賠給誰 | 員工或遺屬 | 雇主 | 雇主(賠給員工) |
| 處理的責任 | 無(屬員工福利) | 勞基法§59職災補償 | 民法損害賠償 |
| 理賠前提 | 發生保險事故即賠 | 發生職災,雇主依勞基法應補償 | 雇主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 |
| 主要功能 | 照顧員工、留才 | 補足勞保/災保與勞基法補償的差額 | 轉嫁雇主有過失時的大額賠償 |
給老闆和 HR 的 6 個規劃建議
- 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照實申報。
這是成本最低的風險控管,也能直接縮小勞基法補償的差額。但職災投保薪資上限是 72,800 元,月薪超過的員工一定會有差額。 - 用雇主補償責任保險處理勞基法責任。
保額至少涵蓋「(平均工資-投保薪資)× 45 個月」的身故差額,並一併考量失能與原領工資補償。 - 用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處理民法責任。
有現場作業、外勤或製造業的公司特別需要,並確認每人、每次事故的保額是否足夠。 - 團保定位為員工福利,不要當成抵充工具。
它能照顧員工、幫助留才,但不能減少雇主的法定責任。 - 仔細看條款。
特別是不保事項、理賠條件(例如是否須先和解)與保額上限,條款裡的陷阱建議請專業人士協助檢視。 - 每年檢視一次。
員工人數增加、薪資調整後,保額可能就不夠了。
常見Q&A
Q:公司有團保,員工職災後還要付勞基法補償嗎?
A:要。團保的保險金屬於員工,雇主仍要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付醫療費用、原領工資、失能或死亡補償。
Q:雇主補償責任保險和雇主意外責任保險,只買一種可以嗎?
A:不建議。兩者處理的是不同的法律責任,雇主意外責任險通常不賠勞基法補償,雇主補償責任險也不處理民事賠償,只買一種就會留下一塊缺口。
Q:那團保還有必要買嗎?
A:有。團保是很好的員工福利,非職災的意外與醫療也能理賠,對留才有幫助。只是它的角色是照顧員工,不是保護雇主。
勞保(災保)保障的是勞工,雇主補償責任保險填補勞基法的責任,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轉嫁民法上的責任,團保則是員工福利。
把每一張保單放在對的位置,才不會在事故發生時才發現缺口。
如果你是老闆或HR,想知道公司現有的保單有沒有缺口,歡迎加LINE與我聯繫,
我可以幫你做一次企業保單健檢。
| 名詞解釋 |
原領工資:勞工受傷前(或事故發生前)原本領的正常工資,包含本薪、固定獎金、固定津貼,不含加班費、不固定獎金、不固定津貼。
| 法條與函釋 |
勞動基準法 §59
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失能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。但如同一事故,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,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,雇主得予以抵充之:
一、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,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。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二、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。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,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,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。
三、勞工經治療終止後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其遺存障害者,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,一次給予失能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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